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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3-135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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