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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3-134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接受监管 第六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六十二条 如果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司必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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