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十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4,7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
柳燕、郑建明、成波、马静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