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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拟购买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所涉及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所涉及的江苏

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3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36,00040.00%
2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27,00030.00%
3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7,00030.00%
合计90,000100%

注:2018年10月30日,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3.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新苏港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36,000.0040.0036,000.0040.00
2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7,000.0030.0027,000.0030.00
3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7,000.0030.0027,000.0030.00
合计90,000.00100.0090,000.00100.00

4.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新苏港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新苏港投资经营管理结构如下: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所涉及的江苏

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2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评估利用了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18日出具的 “上会师报字(2023)第12985号”审计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新苏港投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2项,其中2010年购买的4个车位为人防车位使用权,位于连云区墟沟镇鑫源小区5号楼地下,未办理权证。该部分资产新苏港投资已出具产权承诺函,承诺产权归其所有,无产权纠纷。

(五)新苏港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之一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16项,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共计17,133.87平方米。该部分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已出具产权承诺函,承诺产权归其所有,无产权纠纷。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测绘结果、图纸等资料确定。

(六)新苏港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之一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专利共3项,全部为实用新型专利,3项专利权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上述专利为被评估单位与恩倍力(昆山)机械有限公司、天津正升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研制获得。其中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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