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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金融”)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受让建信金融持有的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散货”)36.40%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鑫联散货100.00%股权。

鑫联散货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主体连云港新苏港码头有限公司、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港口装卸服务,属于相同业务,因而需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累积计算范围。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不存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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