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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审阅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赵彬彬李立波
潘镜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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