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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