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重组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实际控制人均为连云港市国资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连云港市国资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 |||
赵彬彬 | 李立波 | ||
潘镜元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