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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港投资”)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集装箱”)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港”)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港口集团持有的新苏港投资40.00%股权、新东方集装箱

51.00%股权和新益港100.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上述审批事项及标的公司经营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已对其中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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