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贯穿于本次重组的过程始终。现就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参与方案筹划人员限制在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同时,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二、为了顺利完成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聘请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持续登记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参与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涉及人员签字确认。
三、对于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会议,上市公司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以及会议内容传达的范围。
四、上市公司多次督导和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