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有关要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阅机构。
5、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中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