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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口集团”)所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评估机构”)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经审查,中企华评估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中企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中企华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中企华评估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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