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审阅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