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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所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方式及交易具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港口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对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交易对价、滚存未分配利润、期间损益、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违约责任、协议生效与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该等协议。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上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我们同意上述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内容及结论。

6、公司就本次交易制定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同意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7、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8、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及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所述的异常波动情况。

10、经审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1、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作出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本次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宜。

14、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2023年10月27日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2023年10月27日

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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