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修订及修订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修订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其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承诺(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孔祥勇、鲁昕、魏学军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