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公司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