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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7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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