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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7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山东证监局发布的《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号)相关要求,为完善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附件《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该项事宜尚需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7日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执行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程序为: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随董
                                        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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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鼓励股东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
                                        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同时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利润     性;
    分配办法上,可实行现金、股票或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者以资本公积转增的合理方式及其     相结合的方式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     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
    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应于年度期     金支出计划,公司应于年度期末或者年度中期采
    末或者年度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于年度期末或年度中
    股利:公司于年度期末或年度中期     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年度或年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年     中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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