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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独立董事意见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独立董事意见函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国资协同基金申请延长投资期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

本公司于2020年与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国际(深圳)”)等七名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深圳市鲲鹏展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深圳国资协同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资协同基金”),该基金存续期为7年,原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4年。自国资协同基金设立以来,管理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系列投资,现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投资项目需要,拟将基金投资期延长1年,同时退出期相应缩短1年,基金存续期限保持7年不变,基金合伙人将共同签署《深圳国资协同发展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仅涉及原合伙协议中相应条款的变更。由于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国际”)间接持有本公司约51.561%的权益,而深国际(深圳)为深圳国际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国际(深圳)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上述事项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就上述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独立董事已对本项议案及材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项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国资基金延长投资期)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就相关事项签署了事前认可函。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讨论了《关于国资协同基金申请延长投资期的议案》,监事会对会议的召开进行了监督。在对本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戴敬明向董事会申报了利益并已回避表决,其余9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本项议案。独立董事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对关联交易作出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和披露信息等情形。

相关事项属于公司的一般及正常业务范围,为正常的业务和经济行为,相关条款是协议各方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后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就关联交易召集、召开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以及表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事项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国资基金延长投资期)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白 华 独立董事李飞龙 独立董事
缪 军 独立董事徐华翔 独立董事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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