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终止投资逸航汽车零部件(嘉善)有限公司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协议各方考虑到市场变化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公司自身战略规划调整,经审慎研究及各方友好协商拟签署协议终止该投资事项,且各方均无需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项目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终止投资逸航汽车零部件(嘉善)有限公司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3名首次授予及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规定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4,9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唐亚忠、石凤健、许滨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