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首批授予的议案
1、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批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同意以2023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7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勇、白云霞、程林张卫东、于伟霞、孙志祥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