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十一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水准的履职能力。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裴端卿 侯欣一
罗明生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