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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为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三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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