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阅读及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公司与关联方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而言交易价格在公允、合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盖永梅、赵祥、裴阳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