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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最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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