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增加至不超过20,000万元(含),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