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提供的王常坤先生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公司对王常坤先生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常坤先生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