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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志电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MOONS’ ELECTRIC CO., LTD

(股票代码:603728 股票简称:鸣志电器)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会议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会议资料目录 ...... 2

会议须知 ...... 3

会议议程 ...... 4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1

议案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6

会议须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详

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

序。

三、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

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回避”四项中任选一

项,并以画“√”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五、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七、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

会议议程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2023年11月17日

序号

会议内容一、

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人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

二、

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发言及答疑三、

对需审议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

现场选定监票小组

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四、

统计有效表决票五、

宣布表决结果六、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七、

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发表见证意见八、

大会结束

备注

与会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7日下午14:30

会议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盘阳路59弄7幢16号(近联友路)

联 系 人:温治中、王艳

联系方式:021-52634688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说明

1、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中有9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63,800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063,000元增加至420,226,800元。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失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60,800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60,8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226,800元减少至420,066,000元。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同时依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最终修订内容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6.3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2,006.3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6.6万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2,006.6万元。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006.3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006.3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回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回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06.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006.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提名董事、监事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董事、监事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

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但是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而辞职的除外。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在六十天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第

(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增加 第一百〇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增加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删除

第一百一十条 如本条第二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删除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

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一)同意;(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四)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增加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增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增加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

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二)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若独立董事连续任

职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每年须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或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

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

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除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

(三)董事会就除对外担保以外的关联事项形

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涉及关联关系的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

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外的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就涉及关联关系的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

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且应载明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以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议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说明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原则上应为公司上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和本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第六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独立董事提议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委托人应向受托董事签发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

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会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或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

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且应载明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议案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说明

依据《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条款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所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外部取证等;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系。

删减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

删减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工作。第七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删减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删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删减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删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社会关系(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

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将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致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删减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删减新增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第十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若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删减

新增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限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新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于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

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新增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新增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新增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新增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行披露。新增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新增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规

定制作的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

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新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新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保证独

删减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未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

东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删减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五章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

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删减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删减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删减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增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新增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删减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本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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