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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三)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出现重大事件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七)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负责具体实施。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化管理部负责公司官方网站的正常运行、更新及维护,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以便投资者获取公司公告、在线提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尽快针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回复,回复内容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接到投资者投诉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快针对投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制定处理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时限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实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遵循“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回复或者正确引导舆论等适当措施。发现舆情的同时,应立即告知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抓紧舆情应对的24小时黄金时期,以便公司在必要时通过临时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有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提问。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已接通的投资者来电应记入《投资者来电来访登记表》,不得口头回复或透露任何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上报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不能处理的,应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组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公司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在不违背信披规则的情况下,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

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留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任何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制定接待和推广方案;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禁止任何人员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有突发情形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提供信息。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或应工作要求需提供资料、信息、数据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供材料、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误载、篡改、遗漏。

(五)做好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专题培训、发函等方式增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组织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相关培训签署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留档保存。

公司视同上述已签字人员明确知晓培训内容,且同意配合公司相关工作,了解并同意公司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各相关责任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及本制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引起不利法律诉讼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或相关证券事务制度视事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舆情监控部门未按规定积极履行舆情监控职责;

(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相关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未按照相关规定代表公司发言;

(三)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相关工作人员恶意或工作疏忽向第三方透露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四)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相关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或工作要求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提供信息不及时;

(五)其他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引起不利法律诉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对责任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薪等处罚措施,具体金额由公司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引起不利法律诉讼的,公司对责任人附带降薪等处罚措施或要求赔偿损失

时,应当以遭受的损失或被采取处罚的程度及金额、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大小为基础,结合其职责、过错确定金额。

第三十八条 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

(四)警告、罚款;

(五)其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责任人采取附带降薪等处罚措施或要求其赔偿损失的,可参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大小。

(一)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为多部门或公司的,各责任部门或公司承担同等责任;

(二)负责人、主管或具体承办工作人员为多人的,所有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有审核、监督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未按规定处理、编制、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当承担责任;

(五)公司可以共同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方式追究责任人;

(六)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能够证明其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已按相关制度要求确实正确履职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合规经营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义务、责任亦适用于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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