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3-099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0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三)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
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