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结合公司运营的基本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1 | 第二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王珍海联合其他十五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经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十六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370600669347065T。 |
2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计 16 位,持有股份总数 6000 万股,其中:龙口市威达商贸有限公司认购 185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30.88 %;北京永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680 万股股份,占股 | 删除 |
| 份总额的 28%;王珍海认购 228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38 %;焦复润认购 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33%;姜淑华认购 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33 %;孙砚田认购 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33 %;杨景碧认购 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33 %;王冰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赵国林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田元典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陈青昌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丁惟杰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 的 0.2 %;华红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刘延广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王绍琨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2 %;詹慧慧认购 12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 0.2 %。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二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六个月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6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7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产出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8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9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0 | 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1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12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1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
|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4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重复,删除。 |
15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16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
| | 股东大会审议。 |
17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四)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
| 5.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5.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18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
19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 重复,删除。 |
|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20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包括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 |
21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2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5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2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27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28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29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公告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公告方式、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
30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
31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电子通讯方式进行。 |
32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方接收传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通讯方式送出的,以对方接收通讯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3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34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35 | 增加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6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最终以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登记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