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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十三条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第八十三条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2第一百〇八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第一百〇八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具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4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5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6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2.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2. 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3.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 4. 决定公司投资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7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但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的合同等事项,但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十)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相关事宜; (十一)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上没有表决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9第一百六十七条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第一百六十七条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部分条款仅涉及序号、顺序等修订的未纳入本对照表。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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