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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兴业证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福蓉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69号)同意注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6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4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62.55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072009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总投资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以募集资金 净额投入金额
1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高端制造公司89,562.0044,000.0044,000.00
2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再生资源公司32,283.0020,000.0019,162.55
合计121,845.0064,000.0063,162.55

三、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11,522.00万元对募投项目“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追加投资,使用自有资金10,567.00万元对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追加投资,原计划投入该等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原计划项目 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使用自有资金 追加投资金额
1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89,562.0044,000.0011,522.00
2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32,283.0020,000.0010,567.00
合计121,845.0064,000.0022,089.00

四、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和“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募投项目用地的淤泥地质等复杂程度超过公司编制可研报告时预计的情形,导致地基处理费用等特殊处理费用有所增加。另外,为满足验收要求,部分主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增加,也导致项目投资成本增加。

五、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一期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一期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蓉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福蓉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于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综上,保荐人对福

蓉科技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申甡 王珺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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