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在全面了解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为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委托贷款,是为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创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利于公司稳固行业龙头地位,优化产业链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同时,逸盛新材料另一主要股东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之股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委托贷款,有效降低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同意将《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林荣: 侯江涛:
洪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