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合肥威艾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认真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