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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丝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委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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