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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3

第四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根据经营计划、投资交流安排等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

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四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十条 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一:

承诺书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公司)承诺不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短信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刊发或转载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均来自于本人(公司)客观分析和主观判断,与你公司无关;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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