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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峰 陈 鹏 张 姝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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