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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
年8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牟金香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
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 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
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天茁生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独资设
立天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筹)(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 5,000 万元,占
天茁生物股权比例为 100%,主要从事生物技术、食品、精细化工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食用农产品、医药中间体、化工产品等
销售。同时委派王萍女士为天茁生物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鲍臻湧
先生为董事、LIU LU WEI 先生(加拿大籍,中文名刘鲁威)为董事,
陈飞彪先生为监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投资设立天茁生物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2-035)。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
通过《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036)。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修订如下:
    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年度或中期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分配股利:现金、
股票、现金和股票结合。
   (三)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订为: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
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
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提出、拟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
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多渠道听
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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