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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新媒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广告;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情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1名)应当出席会议。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展示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秘办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秘办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秘办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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