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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动联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了公司在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总经理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

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6.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267.3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吕昕、何斌辉、李尧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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