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科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报董事会批准。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外,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