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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内,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业务概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3、业务期限:2023年10月26日后的12个月内。

4、保理融资额度:在上述时间期限内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确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签署或授权全资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2、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指导子公司具体实施)。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负责对全资子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审批管理。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独立董事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快资金周转,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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