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杨之曙 周泽将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罗 彪 贺 宇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