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予以协助。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提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方面的改进建议;
(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三)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公正,内部控制制度的修改建议;
(五)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是否准确、真实;
(六)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5日)送达各委员会成员
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方式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委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成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董事会经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关联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开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按相关规定和权限范围,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均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