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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的投入且未来将不再有大额资金投入,本次对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能有效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控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事项。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归属条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权益外,获授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相关事宜。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鲁鱼 王文若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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