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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6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3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54.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7.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7.0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科

证券代码:300903证券简称:科翔股份公告编号:2023-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翔”)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大亚湾科翔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智恩电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智恩电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亚湾科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28,000.00万元,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同时,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各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4601202300000023),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与该银行授信相关业务提供担保。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江西科翔科翔股份10,000连带责任保证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下文若出现,释义一致。

2.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47号;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49号),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在该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同时,大亚湾科翔为此次智恩电子与该银行相同期间的授信业务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48号);智恩电子为此次大亚湾科翔与该银行相同期间的授信业务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50号),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各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45号;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3)第146号),为公司在该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各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智恩电子科翔股份、大亚湾科翔15,000连带责任保证(1)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大亚湾科翔科翔股份、智恩电子3,000
科翔股份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15,000
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75,609.46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58.76%。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各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各子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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