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要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聘任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付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公司其他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牛化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金牛化工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咨询审议工作,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在涉及企业战略、运营、市场、财务和法律等风险领域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职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离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离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风险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二)向董事会提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分解方案;
(四)审议重大决策、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判断标准;
(五)审议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所研究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三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讨论研究、评价的结果,应形成建议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遇有突发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含2/3)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委员全部具有表决权,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经董事会同意,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和纪要,财务部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公司作为档案保存,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的意见建议和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果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