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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

2.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为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企业。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本次土地租赁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人名称: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内(东桥镇)

法定代表人:钱立新

注册资本: 2,361,692.9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开展石油产品及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装卸、储存、中转、分运等业务;经营码头、储罐及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工程及基础设施服务;仓储服务;质量检验与分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联租赁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方):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乙方向甲方租用其拥有的坐落于中国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的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土地面积约为217.20亩,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20年。租赁期限届满,自动续签订20年,以此类推,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除外。乙方经营期限届满且不再延续经营期限的,租赁协议自行终止。

乙方应从交付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0.9799万元/亩,总计约212.83万元的年租金,年租金不含税,按年计收。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化东大(泉州)有限公司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均比照市场同类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关联方没有因其身份而不当得利,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子公司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租赁土地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条件。在经营稳健情况下,公司将会持续与关联方进行公平合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金额公允,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形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条件,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

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条件,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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