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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且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力、郭磊明、刘平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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